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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2008-09-25 17:13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办事指南: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办事单位
  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CNG等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向市商委申办甲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
  (二)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
  3.《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80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
  6.《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渝规审发〔2006〕13号,渝商委发〔2006〕22号)。
  (三)办理程序
  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变更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市商委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市商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变更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市商委委托的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受委托的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商委备案后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所需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网上填报后下载);
  2.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原件及附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5.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
  10.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含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
  经营单位应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下同。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
  (一)办事单位
  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储存企业设立及改扩建由市商委审查,市政府批准。
  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扩建由所在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
  3.《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80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
  6.《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办法》(渝文审〔2006〕1号,渝商委发〔2006〕56号)。
  (三)办理程序
  拟设立企业或企业进行改建、扩建,按职责分工,向市或所在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和全部文件资料后,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在专家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查意见,报市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市商委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所需资料
  1.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储存、包装、运输的技术要求;
  6.安全评价报告;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全审查意见书;
  9.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需提供图示的应附图)。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一)办事单位
  市商委初审,商务部审批。
  (二)政策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2.《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渝文审〔2007〕17号,渝商委发〔2007〕95号)
  (三)办理程序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通过市商委审查后,报商务部审批。
  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提交资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3.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3.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8.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9.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3.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一)办事单位
  市商委初审,商务部审批。
  (二)政策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2.《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渝文审〔2007〕17号,渝商委发〔2007〕95号)
  (三)办理程序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通过市商委审查后,报商务部审批。
  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提交资料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一)办事单位
  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委审批。
  (二)政策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2.《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渝文审〔2007〕17号,渝商委发〔2007〕95号)
  (三)办理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初审后,报市商委审批。
  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提交资料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
  2.市商委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预核准文件;
  3.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地质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4.加油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协议,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5.加油站的土地产权证明;
  6.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应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扩建陆地加油站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上述1、2、4、5、8、9项以及3项中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材料。
水上加油站(船)建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除提交上述1、2、4、6、7、8、9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吨位等相关证书;
  2.水上加油站(船)全貌彩照1张。
  3.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六、油库建设审批
  (一)办事单位
  申请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成品油油库由市商委审查,市政府批准。
  (二)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3.《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渝文审〔2007〕17号,渝商委发〔2007〕95号)
  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办法》(渝文审〔2006〕1号,渝商委发〔2006〕56号)。
  (三)办理程序
  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成品油油库,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经市商委审查合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报商务部备案。申请人持规划确认文件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提交资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拟新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块的1:500现状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4.拟改建、扩建油库的原貌彩照1张。

  七、加油站建设审批
  (一)办事单位
  在主城行政区域内和高速公路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由市商委直接审批。其他情况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商委审批。
  (二)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3.《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渝文审〔2007〕17号,渝商委发〔2007〕95号)
  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办法》(渝文审〔2006〕1号,渝商委发〔2006〕56号)。
  (三)办理程序
  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内和高速公路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
  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和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商委审批。
  (四)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4.水上加油站(船)须提供交通或海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批准文件。
  5.拟迁建、扩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6.拟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1:500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7.拟扩建加油站原貌彩照。

  八、CNG加气站经营许可
  (一)办事单位
  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市商委审批。
  (二)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
  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80号)
  5.《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渝规审发〔2006〕13号,渝商委发〔2006〕22号)
  (三)办理程序
  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通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商委审批。
  (四)提交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网上填报后下载)
  2.市经委的定点批复
  3.加气站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期内的租赁协议
  4.合法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6.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7.质监部门出具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压力容器使用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9.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侧报告原件
  10.加气站全貌、压缩机、贮气井或贮气瓶组彩照各一张
  11.加气站综合验收合格报告
  12.法人或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证书、从业人员专业资质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九、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瓶装供应站点建设审批和经营许可
  (一)办理单位: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
  (二)依据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三)办理程序
  1、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及改扩建审批
设立、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符合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2、经营许可
  从事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液化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凭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液化气经营者变更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所需资料
1、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及改扩建
(1)申请书;
(2)安全评价报告;
(3)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经营许可
(1)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的批准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证明已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3)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有效期内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明;
(6)经营、储存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7)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及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8)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9)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新设立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储配站还应提供《气体充装许可证》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

十、非药品类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及备案
(一)办事单位:
经营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向市商委申办许可证。
经营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向所在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备案证明。
(二)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第200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
(三)办理程序
1、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向市商委提交申请资料,市商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已经受理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向所在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全完备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给备案证明。
(四)所需资料
1、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十一、拍卖企业资格认定
(一)办事单位:市商委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令2004年第24号)。
(三)办理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向市商委报送书面材料。市商委自签收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商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的,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所需资料
1、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拍卖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相关文凭、证书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拟聘任的拍卖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外单位调入的拍卖师需提交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所在地拍卖行业协会审查同意的变更注册登记表,拍卖师与申办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格式合同;
(6)聘用的拍卖业从业资格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人员与申办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格式合同;
(7)固定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申办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务、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地址、电话、申办联系人等;
(9)验资报告。
2、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分公司所在地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分公司从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7)验资报告。

十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格认定
(一)办事单位:市商委
(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号);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商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四)所需资料
  1、设立二手车评估机构的申请书;
  2、二手车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且无不良记录;
  3、验资报告并附银行进账单;
  4、固定评估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工商注册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合伙或有限责任制协议及其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十三、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
  (一)办事单位:重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费地点: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鹰冠大厦)。联系电话:63672117
  (二)办事依据
  1.国务院《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2]189号)
  4.国家商务部、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七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5号令)
  5.重庆市政府《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117号)。
  (三)办事程序
  1、一般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事程序
  (1)分类: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市管项目(注:高新科技开发区和北部新区的建设工程均为市管项目),区县(自治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区县管项目;
  (2)有关单位持《投资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缴纳点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各级散装办或地税部门对缴款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其应缴款金额,出具《缴款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缴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款;
  (5)缴款单位将《缴款通知书》和银行报查联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回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
  2、水泥生产企业及其它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办事程序
  (1)水泥生产企业、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在市所在在区县(自治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缴纳专项资金;
  (2)有关单位每月10日前凭《水泥销售发票》及《财务报表》到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缴纳前一月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对缴款单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应缴款金额,出具《缴款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缴款单位持《缴款通知书》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银行缴款;
  (5)缴款单位将《缴款通知书》和银行报查联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回散装水泥办公室或地税部门。
  (四)所需资料
  1、《投资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2、《水泥销售发票》;
  3、《财务报表》(水泥生产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五)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标准
  1、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
  2、其他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具体折算为:每立方米混凝土缴纳1.2元,每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砖混结构分别缴纳0.9元、0.6元)。

  十四、退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办事指南
  (一)办事单位:重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公地点:渝中区人民路232号四楼417办公室。联系电话:63851640
  (二)办事依据
  1.国务院《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
  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2]189号)
  4.国家商务部、财政部、 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七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5号令)
  5.重庆市政府《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渝府令117号)。
  (三)办事程序
  1.向原征收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核表》;
  2.持《重庆市建筑工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返审核表》、《竣工验收报告》(合格工程以上)、《决算报告》、《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购货发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计量磅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原件),提交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
  3.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查后,根据实际使用散装水泥数量,按标准退返到原缴款单位帐户。
  (四)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
  2、重庆市建筑工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返审核表;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4、建筑工程决算报告;
  5、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购货发票;
  6、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计量磅单;
  7、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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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商品营销管理处职责    2008-09-1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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